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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政局:调整消费税政策的*7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 14:0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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