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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进出口税

发布时间:2014-11-27 17:1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河南国税局进出口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政策依据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提供);
  (五)《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提供);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还应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七)出口发票;
  (八)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九)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提供);
  (十一)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十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十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十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十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十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4.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5.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二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9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9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二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三)终审权限
  县(市、区局)(适用于审批权下放试点地区)、市局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于规定时限内转办内部相关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反馈已签章核准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相应的附表和明细报表。
 
  五、表证单书(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五)《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六)《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七)《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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