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河南国税局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概述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三)转制方案批复函原件及复印件;
(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五)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六)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导航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大标题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