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2013年7月1日购进电风扇30台,不含税单价每台100元;电饭煲3个,不含税单价每个200元;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8月12日,生产车间领用电风扇15台,公司管理部门领用电风扇9台,食堂领用电风扇6台,食堂领用电饭煲3个。假定企业暂不考虑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 2013年7月1日,丙公司购进上述低值易耗品,因电饭煲由食堂直接领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低值易耗品:3×200×117%=702(元);电风扇购进时,尚不能明确使用部门,增值税进项税额510元(30×100×17%)可暂予抵扣,计入低值易耗品30×100=3000(元)。低值易耗品入账金额为702+3000=3702(元)。如采用五五摊销法,直接计入低值易耗品(在库)科目。 借:低值易耗品37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4212。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低值易耗品摊销可选择使用一次转销或五五摊销的方法。 选用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2013年8月12日,食堂领用电饭煲,应计入702元;食堂领用电风扇,因用于集体福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102元(6×100×17%)应予转出,计入职工福利费702+6×100+102=1404(元)。管理部门领用计入管理费用9×100=900(元);生产车间领用计入制造费用15×100=1500(元)。 借:管理费用900 制造费用15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404 贷:低值易耗品37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 选用五五摊销法: 领用时,2013年8月12日,食堂领用电风扇,因用于集体福利,其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02元计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为3702+102=3804(元)。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3804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37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 摊销时,按账面价值的50%摊销进对应的科目。 借:管理费用450 制造费用75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702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1902。 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摊销进对应的科目。 借:管理费用450 制造费用75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702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190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小企业对于周转材料(含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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