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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土地使用权何时摊销

发布时间:2014-10-26 12:3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某公司近期购入一块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但产权证登记日期与产权证中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三者不一致,该土地的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产权证中规定自2010年4月起该公司开始使用此土地,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为2012年9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选择哪个时间段摊销土地使用权?

  首先,该公司应判断是否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三条*9款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购入土地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

  其次,判断该土地的摊销期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可供使用时起,即产权证中规定的使用期限日期2010年4月开始,会计上在2010年4月即应确认该项无形资产,并于当月开始计算摊销。

  假设该公司在实际收到土地票据的日期,即2012年9月才入账摊销,应通过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以前应摊销而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若该公司自建自用房屋使用的购入土地:(1)筹建期间,每月应按不同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计提摊销,借记“在建工程——××(项目)”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科目;(2)房屋建筑物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每月应按土地用途和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该公司应采取追溯重述法(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进行差错更正,将于损益有关的科目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证、账、表的追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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