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城建税的税额减免

发布时间:2014-10-24 11:0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导航背景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简介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标题五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城建税的计算依据
下一篇:下一篇:城建税之义务人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