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的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2.城建税的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主要设置了以下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
| 导航背景大图 | |
| 责任编辑 | |
| 导语 | |
| 简介 | |
| 标题一 | |
| 标题二 | |
| 标题三 | |
| 标题四 | |
| 标题五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会计知识点:城建税税率
下一篇:下一篇:城建税纳税地点和期限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