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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熟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增)
(三)税率(掌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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