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银行存款变保单市民争议多
近日,有多位市民向淮北银监分局反映,称自己到银行存款,结果买了保险;还有市民在保单到期后,收益没有达到预期标准,或是购买了保险后,又急需用钱不能及时退保等问题。为何会出现市民所反映的问题,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又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买保险要心中有数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近两年,客户反映‘存单变保单’的问题较为突出,是因为许多客户没有完全了解购买保险产品存在收益风险,对收益的期望值过高,所以当收益达不到理想中的标准时,心中会有落差……”淮北银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目前银行代理的有财产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产品,广大市民常见和接触的是银行代理的人身保险业务产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质上是由银行(也包括邮储、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的一种业务行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的一种,是银行保险常见的业务形式。
客户需要明白的是:银保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其收益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切勿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混淆或进行简单对比。
此外,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退保)。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应当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代理保险业务销售有规矩
9月23日,记者从淮北银监分局了解到:今年,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新规定于2014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文件明确规定: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其次,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同时,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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