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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通过大幅增加外部借款,减轻企业投资负担,没想到一不小心超过规定债资比例,原本已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都进行了调整,今后一定要多多关注税收政策了。”最近,有企业会计向宁波开发区国税局咨询有关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要取决于企业自身内部的资金积累、发展战略以及市场资金供给关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尤其是要合理组合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优化资本结构,避免因资本弱化造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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