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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4-10-23 10:5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⑴、发放贷款;
 
  ⑵、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⑶、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⑷、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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