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托收统一规则主要是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简介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一般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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