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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目前,各大银行也有自己的附属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信贷部门的工作与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的工作紧密相关,在大多数银行里,这两项业务根本未设置单独的承办机构,只是同一部门的两种业务而已。如果一个企业家既需要银行贷款,又需要风险投资,那么不必单独找风险投资公司,直接找银行就行。当然,这两种业务不是所有的银行都结合在一起办理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可以高达数亿美元。银行组合式风险投资是近十年风险投资发展的主流之一,遗憾的是其未计入风险投资的投资额中,我们预计未来十年世界商业银行的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就是组合式风险投资。21世纪1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根本没有风险投资业务,是否能在近两三年内开设该业务, 必须视我国金融改制的步伐是否顺利,越早开设该业务越能早日赶上国际金融的发展步伐。
附属公司的种类
(1)即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y),通过拥有或被拥有,共同管理或长期租赁资产或其他控制手段,与其他公司相互关联的公司。
(2)即子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持有其50%以上有投票表决权股本的公司。
(3)被其他公司长期持有其股份(一般是少数股权)的公司(英国用法)。
附属公司不能合并的范围
(1)由于收购和持有附属公司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
(2)附属公司长期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
对于这类附属公司,应视同投资,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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