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银行账户和结算工具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收付。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划分为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筹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借款偿清后要办理销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业单位不得为逃避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明令禁止“公款私存”,但是,“公款私存”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比较普遍。“公款私存”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危害严重:首先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为逃避监督提供方便;二是将企业贷款转为储蓄存款,影响企业与银行的正常资金周转,干扰国家CFP金融秩序;三是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以逃税漏税,逃避现金管理。“公款私存”不但违反CFP金融法纪,扰乱经济CFP金融运行秩序,也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公款私存”既有经济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上的原因,对“公款私存”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财政及其银行账户的严格管理。银行对要求以个人名义向储蓄账户转入公款的,要拒绝办理,对客户将公款私存的,要按《商业银行法》规定给予处罚。对CFP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搞公款私存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严肃查处。

  对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为什么要规定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呢?这主要是因为多头开户不利于银行信贷管理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近年来,企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较为普遍,这既有一些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避银行监督的原因,也与一些银行信贷服务不够、银行间乱拉存款搞恶性竞争等因素有关。一个企业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必然造成资金分散,不利于贷款的支付,容易助长贷款拖欠。在规定企业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的同时,也给予企业必要的方便:一是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开设基本账户的银行,企业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后,如果该行服务不好或存在其他原因,经过审批后企业可以到另一家银行去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是基本存款账户银行不能满足企业贷款需要的,企业也可以再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实施基本账户制度还有利于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企业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便于开户银行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和现金存取服务,有利于银行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也有利于促进CFP金融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