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大纲考试解读: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做其他用 途,其管理和投资运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办法》23号令第44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投 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 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办法》23号令第 47、49条的规定。
2.企业年金基金监督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两个《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