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全面解析: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 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 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 负担。
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 的产品实际上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 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 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 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理论上讲,乙国子公司从甲国子公司买进一批货物,这笔业务实际是发生在甲、乙两国之 间,甲国子公司是这笔销货收人的获得者,因而按甲国税法在扣除生产费用后,要就所得缴纳 甲国所得税。但为了躲避缴纳甲国税收,甲公司先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 司出售给乙国子公司。在这两次虚假的出售中,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就可将这笔销售收入转 记入受控公司的账上,而在甲国子公司的账上却没有反映这笔销货收人,或只表现为部分销售 收入,因而销售利润也就转向避税港受控公司,甲国子公司所得就不必缴纳所得税,从而逃避 了税收。同时,如果避税港国家或地区不开征产品税,则通过该方式连流转税也逃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