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遗产类考点:遗产的法律特征
  1. 时间上的时效性

  自然人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在其死亡后方可称之为遗产,因而自然人生存时, 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而继承人在分割完遗产之后就使遗产转化为个人合法拥 有的财产,也不能称之为遗产。因此遗产在法律上具有时效性,只能在自然人死亡之时起至遗 产分割完毕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自然人生前遗留的财产才能被称为遗产。而这一时间一般说 来存续时间是短暂的。

  2. 性质上的财产性

  死者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而可以 被继承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各国一般都废除了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而原属于被继 承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不能作为遗产

  3.遗产的可转移性能

  遗产是可以与人身分离而独立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并不是 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一切财产。一般说来,遗产仅指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如所有权、债权 等。另外,与个人身份密切结合,一旦分离便不复存在的财产权利,同样不能作为遗产。举例 来说,承包经营权不能由继承人直接继承;有偿的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的一方当事人在尚未 履行时或者履行中死亡,未履行的部分则自然终止,它所含有的权利不能转移,也就不能作为 遗产由他人承受。

  4. 财产的生前个人合法所有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才具有遗产的法律地位,如系非法所得,不能 作为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另外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财产也无遗产的法律地 位。例如,我国根据《文物法》规定的珍贵的文物,在一定条件下就不能成为遗产。被继承人 生前非法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5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这就是权利 义务的统一性。同样,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则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