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9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命题点一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传输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别人不知道的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命题点二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命题点三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命题点四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1)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命题点五 XBR1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1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7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1,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1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1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概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1报送定期报告,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1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部分临时公告的XBR1报送与展示。2011年10月,基金XBR1信息实现向所有基金评价机构的推送,进一步提升了基金电子化信息分析与使用的效率。
  命题点六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1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1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略)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命题点一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命题点二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3)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4)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命题点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命题点一 基金合同
  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略)
  2.基金舍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①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③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命题点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编制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应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1.招雾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略)
  2.招雾说明书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款项。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7)招募说明书摘要。
  (8)招募说明书摘要。该部分出现在每6个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
  命题点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命题点一 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命题点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命题点三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披露的特点:(七条)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数据和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5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也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4)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需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5)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6)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需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7)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需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命题点四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5的文件。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
  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托管人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二)正文与摘要的披露(略)
  (三)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四)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略)
  (五)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六)管理人报告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报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
  (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略)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名债券明细。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基金的重大投资行为。
  (九)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持有人户数、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当期末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开放式基金时,年度报告还将披露公司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总量及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信息有助于防范上市基金的价格操纵和市场欺诈等行为的发生。由于持有人结构的集中或者分散程度直接影响基金规模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因此法规要求所有基金披露持有人结构和持有人户数等信息。
  (十)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的披露
  基金规模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对基金的认同度,而且不同规模基金的运作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同,这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为此,法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
  命题点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的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募集情况与上市交易安排,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主要当事人介绍,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命题点一 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各国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
  (1)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2)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我国的情况是结合这两种。
  命题点二 基金临时报告的披露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基金的重大事件可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等。
  第六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命题点一 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主要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分配收益,其净值保持在1元不变,因此,货币市场基金没有必要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而是披露收益公告。
  按照披露时间段的不同,收益公告可分为三类,即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目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1.封闭期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曰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放开申购赎回后,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进行披露。
  (二)偏离度信息的披露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影子定价就是指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1.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需度信息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2.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应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
  3.在投资纽舍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应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6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命题点二 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投资交易信息。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要求
  QDII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如投资衍生品,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略)
  命题点三 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信息披露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对价种类。
  (2)基金上市后,需按交易所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3)对ETF的定期报告,无特别的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