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①企业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作出决议; ②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③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
定为持有待售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首先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公允处置净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处置净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公允处置净额则不作处理; |
后续会计处理原则 | 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再测试减值 |
适用持有待售资产处理原则的非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
不再满足持有待售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 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a.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b.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 |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由非流动资产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