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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八)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九)创投企业优惠
  (十)加速折旧
  (十一)减计收入
  (十二)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十四)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十五)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六)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九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可以分为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可以在收入上做文章,或者在扣除上做文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公司加农户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6条,核心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