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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导言】下面我们来简单学习一下,注册会计师预习热点--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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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倾销调查
  2.反倾销措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对自学注册会计师的考生来说,听课辅导是必不可少的,在网课老师的指导下,学员自己去精读钻研,才能加深对会计知识的理解,牢固掌握应考知识。【体验免费课程】
  【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如何快乐高效的学习?高顿网校为广大学员提供财经考试培训课程,请各位考生紧跟网校名师的步伐尽快进入备考复习,让高顿与您共同努力,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梦想成真!【我要报名】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高顿网校温馨提示】:高顿网校一直为学员更方便有效的获取知识,顺利通过考试做着不懈努力,其中有些东西可能还是有所欠缺,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大家敬可关注相关频道,获取*7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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