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经典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经典例题】 2007年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解析】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200箱(200支/条,1箱5万支,250标准条/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150+200×250×80×45%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250×80×17%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 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