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监控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二、监控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有效性。
 
  四、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注意:
  *9,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第二,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注意:
  *9,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第二,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六、监控的记录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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