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基本理论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P576)。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576)

  1、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释:特别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2、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经济性垄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内容。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例题】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无域外效力

  B、对于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C、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即使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不适用反垄断法,而适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D、反垄断法只调整境内的经济垄断行为,不针对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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