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运输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客运合同 (P403)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P404)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P405)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1、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可替代物保管,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二)仓储合同(P406)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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