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解释: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置权虽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主要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承包经营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2)当建筑物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提示: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的,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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