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例题2】下列有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董事会通过即可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由董事会通过即可显然错误;(2)选项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10即可,不受210万美元的限制;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无论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六、合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特殊情况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七、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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