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或有事项的审计

  一、或有事项的含义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期后事项有什么区别呢?事项在期后是否出现结果?)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项的审计

  在审计或有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尤其要关注财务报表反映的或有事项的完整性。

  审计时间:或有事项的审计在审计完成审计阶段进行

  审计要求:实施专门程序,以验证或复核或有事项的完整性。

  针对或有事项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1.(复核)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

  2.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索取下列资料,作必要的审核和评价:

  (1)被审计单位有关或有事项的全部文件和凭证;

  (2)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以查找有关票据贴现、应收账款抵借、票据背书和对其他债务的担保;

  (3)被审计单位的债务说明书,其中,除其他债务说明外,还应包括对或有事项的说明,即说明已知的或有事项均已在财务报表中作了适当反映。

  3.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律师进行函证。

  4.复核上期和税务机构的税收结算报告。如果税款拖延时间较久,发生税务纠纷的可能性就较大。

  5.向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寄发含有要求银行提供被审计单位或有事项的询证函。银行函证可以反映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抵借、票据背书情况和为其他单位的银行借款进行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事项的性质、金额、担保期间等)。

  6.审阅截至审计工作完成日止被审计单位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7.复核现存的审计工作底稿,寻找任何可以说明潜在或有事项的资料。

  8.查询被审计单位对未来事项和协议的财务承诺,并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询问。

  9.确定可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章“确认与计量”的规定。

  10.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茯取书面声明,保证其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全部或有事项作了恰当反映。

  11.确定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三章“披露”的规定。
 

  三、获取律师声明书

  对律师的函证,通常通过被审计单位向其律师寄发审计询证函的方式来实施。被审计单位律师对函证问题的答复和说明,就是律师声明书。

  函证范围:被审计单位应对曾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的所有律师寄发审计询证函;

  函证内容:被审计单位叙述和评价与该律师业务相关的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情况。

  回函评价: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该律师的职业条件和声誉情况来确定律师声明书的合理性。

  对于律师声明书应从整体上分析,以便确定它对审计询证函的总体反应,确定它与注册会计师所知的情况是否矛盾。倘若律师声明书表明或暗示律师拒绝提供信息,或隐瞒信息,或对被审计单位叙述的情况应予修正而不加修正,注册会计师一般应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就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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