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价回函结果

  (一)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如果积极式函证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比如: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函证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六、对询证函回函不符事项的处理

  1.询证函回函中指出的不符事项可能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错报或潜在错报:

  (1)应当评价该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2)判断来自类似的被询证者回函的质量及类似账户回函质量提供依据;

  (3)显示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 询证函回函的不符事项并不表明存在错报:时间安排、计量或书写错误造成、因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