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9部分 事务所到客户

  一般规定
 

  识别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
 

  评价

  保持重要交往

  没有重要交往:即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①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②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1)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防范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有防范措施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