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利益
| 主体 | 情形 | 防范措施 |
| 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
| 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主要近亲属 | 在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母公司) |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审计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 通过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有防范措施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和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 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主要近亲属 | 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
| 其他相关人员(事务所其他人员、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 有防范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