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一、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3.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

  4.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四、纳税评估的处理结果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评估工作管理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1.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