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