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经典例题】2003年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见教材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