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一、 免税法

  运用

  要点

  1.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2.两种具体形式

  运用

  使用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

  (1)全额免税法:

  (2)累进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例题14-1】A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1)A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

  税,应征所得税额为: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1.5+9=30.5(万元)
 

  (二)累进免税法

  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综合考虑。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例题14-2】在上例中,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计算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

  (1)A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要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考虑,以确定其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23.1+9=3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