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扣除)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加收利息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