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7.新增: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大纲要求:
测试内容
3.耕地占用税法
(1)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范围
(4)应纳税额的计算
(5)税收优惠
(6)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