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境外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例题7】某公司将一台设备运往境外加工,出境时向海关报明价值8万美元,假设当期汇率8.27。支付出境运费1500美元和保险费500美元;支付境外加工费3000美元,料件费1000美元;支付复运进境的运输费2000美元和保险费500美元,假设当期汇率8.28。关税税率8%。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缴纳进口关税。

  【答案】:应缴纳进口关税=(3000+1000+2000+500)×8.28×8%=4305.6(元)
 

  5、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例题8】某公司经批准暂时进口施工机械一台海关估定其完税价格为100万美元,该设备2009年9月1日进入我国,当期关税税率为14%,汇率8.278,作为海关批准暂时进口货物给予免税,2010年1月该公司申请将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当期该货物关税税率为7%,汇率8.276。要求: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关税。

  【答案】:应补缴的关税=100×8.276×7%×10000=597320(元)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⑴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⑵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⑶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题9】2007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9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2000年)

  A.12万元  B.15万元  C.18万元  D.30万元

  【答案】:C

  【解析】:300×(1-2÷5)×10%=18(万元)
 

  【例题10】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申报补税手续。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6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2%,2008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7%,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

  【答案】:应补税额=300×[1-(2×12)/(5×12)] ×7%=12.6(万元)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