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