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1.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例5】甲公司2010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10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11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甲公司2010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500/普通股股数1250=0.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的全部股数250-有对价的股数[(250×3.5)÷4]=31.25(万股)(无对价部分)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500/调整后的普通股股数(1250+31.25)=0.39(元)。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正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例6】甲公司2010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10年3月1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10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则2010 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400/普通股股数1000=0.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市价可回购股份数[(240×5.5)÷5]-回购数240=264—240=24(万股)(无对价)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400/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000+24×10/12)=0.39(元)。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1.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变为反稀释作用。因此,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然后是可转债。
2.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