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稀释每股收益

  (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应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可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2)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

  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只有这样反映的盈利能力,对未来决策才有意义。
 

  2.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及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甲上市公司于2010 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10 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调整净利润计算如下:

  调整前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1%) (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25%) 12.5

  调整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37.5
 

  3.分母的调整

  (1)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3)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分母调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分子调增由于减少利息费用而增加的净利润。
 

  2.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4】甲上市公司2010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具备转股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则2010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每年支付利息=40 000×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3%)3=38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000-38868.56=1131.44(万元)

  ②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负债成份期初摊余成本38868.56×实际利率3%×(1-25%)=874.5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面值40000/转股率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净利润874.54/普通股股数4000=0.22(元)

  ③由于增量股的每股收益0.22元小于基本每股收益2.55元(25500/10000),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净利润(25500+874.54)/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0000+4000)=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