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今年新增)

  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2010年7月14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的股份支付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例9】经董事会批准,甲公司2011年1月1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向甲公司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行权条件为甲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6%,截止2012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7%,截止2013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8%;从达到上述业绩条件的当年末起,每持有1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可以从甲公司获得相关于行权当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行权期为3年。

  甲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5%,本年度没有管理人员离职。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7%,未来1年将有2名管理人员离职。

  2012年度,甲公司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7%。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0%,未来1年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职。

  2013年10月20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取消原授予甲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以现金补偿原授予现金股票增值权且尚未离职的管理人员600万元。2013年初至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前,有1名管理人员离职。

  每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公允价值如下:2011年1月1日为9元;2011年12月31日为10元;2012年12月31日为12元;2013年10月20日为11元。假设不考虑税费和其他因素。甲公司对该现金股票增值权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1年

  2011年末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余额=预计行权人数(50-2)×1万份×10元/2×1=240(万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2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0

  ②2012年

  2012年末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行权人数(50-3-4)×1万份×12元/3×2—已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240=344-240=104(万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04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4

  ③2013年

  2013年10月20日因为股权激励计划取消时应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行权人数(50-3-1)×1万份×11元/3×3-已确认应付职工薪酬344=506-344=16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62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2

  以现金补偿600万元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506的部分,应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94万元。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6

  管理费用 94

  贷:银行存款 600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分为有利修改和不利修改)。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

  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