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豁免的债务即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应将给予债务人豁免的债务即该债权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例1】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50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2011年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400万元后,余款不再偿还。乙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

  ①甲公司(债务人)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500

  贷:银行存款 4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

  ②乙公司(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

  坏账准备 5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500

  假设乙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120万元,实际发生坏账100万元,则应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400

  坏账准备 12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500

  资产减值损失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