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换入资产以账面价值入账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应注意三种情况:
 

  (1)不涉及补价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例9】说明用库存商品换入原材料,不涉及补价

  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的材料。换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换入材料的账面成本为5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设计税价格为6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运费1万元(假设运费不抵扣增值税)。假设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①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45+1) 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17%)10.2

  银行存款(运费) 1

  ②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

  贷:原材料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17%)10.2
 

  (2)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