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说明换出设备、换入汽车(有补价)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以一台设备(固定资产)换入乙公司的一辆汽车(固定资产)。换出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3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净值8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不含税);换入汽车的账面原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净值85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不含税)。在交换中甲公司补付乙公司货币资金11.7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并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①甲公司(支付补价方)账务处理如下: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所占比重=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11.7/80=15%<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是:<>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30

  借:固定资产——汽车 80(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17%)13.6

  营业外支出(80-70) 10(资产转让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0×17%)11.9

  银行存款(补价) 11.7

  ②乙公司(收到补价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

  累计折旧 15

  贷:固定资产——汽车 100

  借:固定资产——设备 70(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17%)11.9

  银行存款(补价) 11.7

  营业外支出(85-80) 5(资产转让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1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