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注

  1.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5)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等。
 

  2.分部报告

  (1)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①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②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③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经济特征不相似的经营分部,应当分别确定为不同的经营分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①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②生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③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④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⑤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2)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①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②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l0%或者以上;③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l0%或者以上。

  同时应注意,企业的经营分部达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认定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应当达到75%的比例。此外,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当超过10个。

  (3)披露分部信息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财务影响以及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描述性信息;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等。
 

  3. 关联方披露

  (1)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关联方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本企业与本企业的母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②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③与本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即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④对本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为关联方。

  ⑤对本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为关联方。

  ⑥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⑦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联营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⑧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关联方。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⑨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关联方;本企业与本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为关联方。例如,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董事长之间,为关联方;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董事长的子女之间,为关联方。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上有父母、中有配偶和兄弟姐妹、下有子女)。

  ⑩本企业与本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为关联方。例如,本企业的董事长的妻子投资了T企业(其占股权比例为30%,有重大影响),则本企业与T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有能对另一家企业事实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则关联方的情况是:

  ①从纵向看:本企业甲与母公司M、与投资者L公司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子公司A和B、与合营企业C、与联营企业D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E也构成关联方(能施加重大影响)。

  ②从横向看:因A、B,同受本企业控制,它们之间构成关联方;但C、D、E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5)关联方的披露

  ①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③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4.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包括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今年教材新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时,应当注意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一是同类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即*9层级;二是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市场报价以外的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即第二层级;三是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即第三层级。

  对于其他内容,可作简单了解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