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在采用托收承付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现金折扣: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总价法),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②商业折扣: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收入中不反映商业折扣的金额,商业折扣是一个谈判的过程。

  【例1】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售价5万元,给予购货方20%的商业折扣,另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 2/20,n/3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办妥托收手续,该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假设按含税折扣)。

  a.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46800(总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80%)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b.如果在10天内收到货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396

  财务费用(46800×3%) 1404

  贷:应收账款 46800

  c.如果在11-20天内收到货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864

  财务费用(46800×2%) 936

  贷:应收账款 46800

  d.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20天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③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3)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成本;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4)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二种情况:

  ①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受托方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访无关,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预收款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①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发出商品,收回余款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现销价、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