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权限的划分
政府非税收入大都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所以在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体制中,如何划分预算管理权限主要取决于这种公共产品(服务)的受益范围。如果该公共产品(服务)的受益范围是全国,那么就由中央政府提供,如果受益范围是地方,就由地方政府提供。同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的划分还必须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划分管理权限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凡属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凡属地方的管理权限,一定要下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根据2004年7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成管理办法。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涉及省级与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规定;涉及部门、单位之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中央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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