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非税收入资源配置权的界定
  传统的观念认为所有制权利由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组成。我们认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政府属性不能过于简单的划分为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资金管理权应该包括资金使用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在概念上容易相互混淆。我们认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政府属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资源配置权”。资源配置权是在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前提下,为使资金全面科学反映政府经济活动而拥有的所有权力的统称。它又可以分为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权和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权: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权是指财政为履行政府理财职能而必须掌握的资金分配权;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权就是资金使用权,它是由资金使用决策权和资金使用执行权所组成的。界定资源配置权实质上就是要界定资金分配权、资金使用决策权和资金使用执行权的归属。
  从资金分配权的角度来讲,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分配权应该界定为政府所有,由财政代为行使。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取得源于某些特定目的,其使用也同样有特定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资金“从哪里来就必须完全到哪里去”,更不意味着资金不需要财政部门进行合理分配和调节。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和调节,既是财政代表政府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完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程序的必然要求:*9,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内部和各项目之间,在时间上要求进行纵向调节,在空间上要求进行横向调节。仅从某一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来看,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在不同的年度,甚至是同一年度的各个季度和月份之间,其工作重心和任务是不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上绝对均衡,而且也有轻重缓急之分,这样,就需要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分配上同其工作计划相适应,在该项目内部按工作计划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进行合理的纵向调节和分配。第二,从总体上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众多,所有这些项目不可能年年都“盆盈钵满”。虽然从原则上来讲,政府非税收入“从特定目的中来就应该到特定用途上去”,但是财政为政府理财是一种宏观行为,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政府非税收入各项目之间进行资金的合理分配和调剂是十分必要的。第三,政府非税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之问的调剂客观上不可避免。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来源大都由一般拨款和专项拨款两部分组成,因而,一般预算收入与具有特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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