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界定其资金的所有权和资源配置权。
  (一)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所有权的界定
  从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取得形式和用途来看,其资金所有权毋庸质疑应该属于国家。首先,从取得依据看,政府非税收入分类中的*9类,即规费和使用费收入的取得依据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使用者收取的;第二类即校正性收入,其取得依据是政府校正个人理性驱使下因趋利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效应;第三类即国有资产资源收入,其取得依据是国家在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出让了资产资源的使用权,属使用权收益。其次,从取得形式上看,政府非税收入是以政府名义或经政府授权取得的,如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基金、罚款收入等,虽然这些收入由收入主体(即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收取,但由于其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因而,政府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也是十分明确的。再次,从资金用途看,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而不是为了满足部门和单位的局部私利。另外,就我国的产权制度和民事法规而言,只存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产权形式,不存在非税收入主体财产所有权的产权安排。更何况这些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单位,其经费大都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财政供给,因此,政府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只能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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